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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雷人的南航 [ 回复 ]
潘晓明 | (6/2/2009 2:30:57 PM)
拨95539 您好欢迎致电南方航空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一大串的促销录音)直接按1 再按0 转人工 
南航小姐: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服务。 
偶:请问,如果给你们南航发律师函,发到哪里啊? 
南航小姐:……律师函?请问是什么事情呢? 
偶:我前几天买了一张北京到南宁的特价机票,现在去不了了。我想推掉,但是售票的人说不能退,所以要发律师函给你们,不过,你能
告诉我是为什么吗? 
南航小姐:先生能说一下您的机票代号或者身份证号码吗? 
偶:…… 
南航小姐:先生,我这里显示您的票是我们推出的特价票,根据规定特价票是不能退的。 
偶:为什么特价票不能退? 
南航小姐:因为它是特价票啊。 
偶:为什么特价票就不能退啊? 
南航小姐:因为这是公司的规定。特价票是我们航空公司推出的促销的票,所以有很多限制的。因为价格低,所以不能退的。 
偶:为什么价格低就不能退?价格是你们定的,又不是我定的。 
南航小姐:对不起先生,我刚才说过了,特价票按照规定是不能退的。这是规定。 
偶:那机场建设费和保险呢? 
南航小姐:那也是买票的时候在一起的,也是不能退的。 
偶:我连机场都没去,为什么要交机场建设费,我没坐飞机,还要买保险,怎么能这样呢? 
南航小姐:先生,这是规定。 
偶:你们的规定合法吗? 
南航小姐:我们一直是这样规定的。 
偶:一直就这样规定,就说明是正确的吗? 
南航小姐:对不起先生!我们就是这样规定的。 
偶:但是你怎么说你们的规定是正确的呢? 
南航小姐:先生你在买票之前同意我们的这个条款的,既然同意了,说明你接受了我们的合同约定。 
偶:我给你读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吧:“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
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
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再给你读一条啊,“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这个是《零售商促销行
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综上,虽然我接受了你们的约定。但是你的声明和格式合同已经是做出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所以,你的约定本身就是无效的。 
南航小姐:我们为什么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呢? 
偶:特价票是你自己定的价,是你自己要促销的。不能因为它是特价就要受到与正常票价不同的待遇。 
南航小姐:……那你投诉吧。 
偶:我不是在投诉吗? 
南航小姐:……彻底无言。 
附:评论:2006年的一则评论。3年了,航空公司还在我行我素,店大欺客哈! 
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公布了2006年民航服务消费体察活动报告。报告显示,消费者对于退票服务满意率较低。一些消费者认为,个别
航空公司“特价机票不得签转、不得变更、不得退票”的规定,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是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据12月
13日本报A2版报道)。 
  个别航空公司对打折机票“不得签转、不得变更、不得退票”的所谓“三不准”规定,长期以来一直为舆论所诟病。全额机票可以签
转、变更、退票,打折机票却不可,不知是何道理?难道机票打折后,航空公司的服务也要同步打折? 
称“三不准”规定为霸王条款不过分。打折是航空公司自愿的行为,是其主动降低销售价格、出售服务的行为。既然是主动降低价格进行
促销,就意味着航空公司愿意主动承担风险和责任,现在来个“三不准”,把打折变成了他们转嫁风险和责任的借口,让消费者承担损
失,这不仅是荒唐的经营逻辑,而且是一种侵权行为。 
  追根溯源,打折后就“不准如何如何”的消费侵权行为并非航空公司的发明,最早见于商业零售领域。折扣商品不予退换、不负责保
修等霸王条款,长期以来一直在侵犯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年9月,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其中明
确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否则,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如今,“打折商品不退换”等霸王条款已经在国家有关部门的联合行动下寿终正寝,而与其一脉相承的“三不准”规定却仍在航空服
务领域大行其道,这是为什么? 
  或许在有关部门的眼中,散布在全国的各种零售商不过是“小商小贩”,对其严格管束没有多大阻力。与零售商相比,航空公司却是
惹不起的大财主。再者,表面上看,市场上的航空业务没有被独家垄断,而是存在着几大公司相互竞争的格局;从政府层面来讲,还有国
家民航总局对其实施经营监管。但是,实际上,国内的各大航空公司与监管者——民航总局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政企渊源,从经营者的
任免到资产的调配重组,民航总局都未与各大航空公司断绝关系。 
  可见,质疑特价机票不准改签的霸气,不如质疑监管者的失职。各大航空公司仿佛是民航总局的“孩子”。孩子“淘气”一点、“霸
气”一点,家长会觉得可爱。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是“机票可以签转、更改和退票”。但当特价票乘客
与航空公司发生相关纠纷时,民航总局曾经出面解释说,“这一规定是相对于全价票而言。目前民航总局并没有专门针对打折机票做出相
应的规定”。那好,既然没有专门对打折机票做出相应的规定,那就应该与全价票同等对待,凭什么同意民航公司对打折机票“三不
准”?在民航公司和消费者发生争执的时候,身负监管之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如此偏袒,个别航空公司的霸气能收敛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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